修改后的兵役法規定,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經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修改后的兵役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
修改后的兵役法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
公民同時被單位招收錄 應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
新華社快訊:修改后的兵役法規定,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被征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
兵役法將原有應征最低年齡由18歲改為17歲
修改后的兵役法將原有的的應征最低年齡由十八歲改為十七歲,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七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者可以緩征
新華社快訊:修改后的兵役法規定,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征。
義務兵服役經歷將被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中廣網北京10月29日消息(記者馬闖 張華杰)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今天(29日)通過了關于修改《兵役法》的決定,我國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役經歷將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同等條件下將優先錄用或者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