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社會責任的問題,我自己有一些獨到的見解。我認為企業最大的社會責任就是依法賺錢,因為在市場經濟時代,你賺了錢是市場對你的獎勵。企業賺了錢不管怎么花,哪怕一分錢都不捐都是對社會有貢獻的。我說企業是什么?企業是以發現顧客的潛在需求為起點,通過行家的經營管理活動,達到一定的規模效應,能不斷地為客戶提供價廉物美的商品和服務的一個組織。所以一個企業要去發現顧客真正的需求,發現顧客今天需要什么,明天需要什么,未來需要什么,如果你的發現是世界上最需要的,你不發財都做不到。如果你的發現是顧客勉強需要的,你通過努力可以取得一些成功。比爾蓋茨能成為世界首富的理由就是他的發現是世界上最需要的。所以,作為一個企業,最重要的就是發現社會的潛在需求,并且把這些需求變成現實的需求。有媒體請我去做一個節目,說為什么現在有那么多大學生找不到工作,我說主要是因為:第一、這些大學生學好了市場不需要的知識。第二、他們沒有學好市場很需要的知識。第三、他們學的知識自以為很重要,或者真的很重要,但是,學這些知識的人太多了,不稀缺,所以找不到工作。做企業只要不是欺騙,不是壟斷,它賺的錢就是為社會創造的財富。舉一個例子來說,我到超市買一百塊錢的東西,對于我的滿足來說,是遠遠大于一百塊錢的。如果我花一百塊錢,我得到的滿足少于一百塊錢,我為什么要買呢?我來回需要力氣,我辛辛苦苦去花了一百塊錢,又買了一百塊錢的東西回來了,那又何苦呢?我愿意去買,就是因為我得到的好處遠遠大于一百塊錢。自由貿易能產生新的財富,當然只有我自己去選擇的東西才值一百塊錢以上,其他我沒有選擇的,就不值。比如說家樂福打折,把所有的商品都賣給你,你愿意要嗎?那肯定你是不愿意要的,因為這不是你的自由選擇就不值那么多錢!
我認為做企業最重要的是依法賺錢,當然這個“依法”在我們中國不能機械地去理解,利人利己才是最重要的。也就是說,只要“利人利己”,違反法律的事也可以做,因為那是法律錯了,但要考慮違反法律的成本。如果“損人利己”,符合法律的事我也不去做,比方說“安利”在中國是合法的,我也不能去做!
人與人的關系主要是四種關系,第一種是利人利己的關系,第二是損人利己的關系,第三是損己利人的關系,第四是損人損己的關系。在這四種關系當中,自由貿易是利人利己的,你賺了我的錢,不是我的錢少了,而是我的錢也多了。只要我自愿,因為我得到的滿足大于我支付的貨幣的價值。所以所有的自由貿易都是利人利己的,只要利人利己就必將產生新的財富。
第二種情況是損人利己,所有的打砸搶偷騙都是損人利己的,這不會增加社會的總財富。
第三、人都是經濟人,一般的人不會損己利人,但是有一些情況,比方說自愿的“損己利人”,也是產生財富的。比如說做慈善:王老板是千萬資產的老板,他看到我是一個乞丐,我很可憐,他給我十塊錢,他是損己利人。但是,這樣的做法是產生新財富的。因為,十塊錢對于一個千萬資產的老板一點感覺都沒有,好像只減少一塊錢的感覺,而對于一個饑寒交迫的乞丐來說,比那個富翁得到一百塊錢的感覺還要好。他把十塊錢給我,為什么要給我?他得到了快樂,他覺得他做了一件好事。
第四種的情況是損人損己,階級斗爭,你斗我,我斗你,是不產生新財富的。
所以做企業,所有的自由貿易和做慈善都是創造新財富的。但是,做慈善在我們中國來說,我是提倡由民間來做的。企業以利潤最大化為前提,它創造新的財富就是最大的公益。但是,每一個人可以去捐款,包括企業家。一個人按照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來說,當一個人比較富裕之后,減少一些物質層面的滿足,可能會增加精神上面的快樂。所以每一個自愿捐款的過程是增加快樂的過程。我們的人生不應該只是追求財富的最大化,我們應該追求快樂的最大化。
我們中國的慈善事業做得很差,因為制度的原因,一個民間組織要建立一個慈善機構受到層層的限制,很難注冊,茅于軾老師籌措了兩千萬的捐款,準備注冊一個慈善機構,現在一直沒有被批準,在西方國家慈善機構都是個人做的。老板是為了快樂去做慈善,所以會把錢放在非常有價值的地方,他是不會貪污的。而中國的慈善事業主要是由政府來做的,這就有問題了。因為,政府部門的很多官員本來就缺錢花,一個缺錢花的人,去做慈善的話,如果制度不健全,就會到里面貪污,這樣會讓捐款的人感到心寒。在1998年賑災的時候,一個地方的縣委副書記,上面撥了一些救災款,他就把自己的很多親戚喊過來,把這些捐款分給他的親戚。還有1998年的時候,一個市委書記強制某一個企業的職工捐款一個月的工資,捐來做秀。所以我認為慈善事業應該由民間來做,并且盡快開放禁止性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