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任何企業和單位自成立起要在銀行開設銀行賬戶,企業的資金通過銀行進行收付結轉。銀行作為國家金融機構,其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就是保證企業資金的正常流轉,同時,客觀地記錄下企業發生的每筆資金流轉情況,并定期將企業在銀行的資金流轉情況打印出來,即銀行對賬單,以此為依據和企業的銀行存款日記賬進行核對。因此,銀行對賬單是銀行和企業兩個完全獨立經濟實體對同一事項進行核對的直接憑單,從其客觀的存在和發生來說,銀行對賬單具有普遍的客觀性。
在稅務審查中,如果發現沒有入賬的資金收付,要認真查找原因,可能存在被查單位以現金支付交易款、出借銀行賬戶、收入不入賬、挪用資金、偽造變造銀行對賬單等問題。
(一)以現金支付交易款,偷逃稅款
根據國家現金管理制度和結算制度的規定,企業收支的各種款項必須按照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現金,不屬于現金結算范圍的款項支付一律通過銀行進行轉賬結算。所以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貨幣收支業務都必須通過企業銀行存款賬戶進行轉賬結算。而企業為了逃避繳納稅款,在日常交易中通過大量使用現金交易達到隱瞞收入偷逃稅款的目的。